国家相关发文对文交所的意义
叶强:中宣部下发的49号文最重要的就是其中的第五点。其中原文的“稳妥推进文化产权交易试点,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强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这里提到了试点要重点支持,但并不是说除了上海、深圳其他地区不能做。上海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试点资格得到了确认,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的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文件中的“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经批准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它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这句话就是说文化产权交易所是可以做艺术品交易的,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是一种许可,也是两年来文交所在艺术品行业所作的探索的一种延续。在这个文件里,刚刚提到“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它提到“原作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清理整顿其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它的意思并不是说只能是深圳和上海来做,各个省都是可以设立这样的交易机构。文件里对文化产权交易和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有一个定义的,“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这里面就有份额的概念,这里面提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就把我们权益的概念放进去了。我觉得49号文对我们这两年做的事情是比较好的总结,它是一个规范的动作。文件最后提到了对整个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加强文化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公平交易责任,禁止交易展示、假冒他人名义等等。研究制定相关法则,明确艺术品市场主体,准出条件、从业人员是否完善艺术品交易规则,规范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秩序,建立拍卖交易、画廊、展览、展销进出口、鉴定评估、复仿制等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法监管艺术品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这个文件是由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出版总局还有商务部联合发的这个文件,我觉得49号文本身是对我们下面要做的工作的一个很好的指导和指示。
我希望2012年艺术品交易所最大的变化,是能够让艺术品圈子里面真正的精英专家参与进来,这个交易所的意义才能够真正地体现出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碰到的问题在38号文里都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可以去参照执行,但并不见得38号里的规定就完全不可改变,不可讨论,否则49号文还要设立试点干什么,还何谈创新探索。38号文在乱象当中首先给了我们一个规范,然后,我们再慢慢地发展出有意义的举措。
“类证券化”概念对文化产业的作用
叶强: 2009年到2011年,我们碰到了很多问题,天津文交所、深圳文交所的这些问题诸多,这些都说明什么呢?探索当中出现了很多还没有来得及去解决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是在于说大家在逐步的反思,我们现在做这个事情到底对这个行业有没有好的影响?
2009年的时候深圳文交所开始筹备,类似于“类证券化”的概念天津文交所当时也提出要做这样的事情。其实是大家同时在琢磨这件事,也就证明这个东西不是偶然的,它有一定的必然性。如果说艺术品交易所推出的产品以及运作的这些模式对艺术品行业本身没有什么大的影响。让艺术圈子里的关注人或是投资人对这种模式的态度,基本上就是做与不做都无关紧要,甚至他们都不敢参与到其中。这就说明这种模式确确实实有问题,有问题之后我们就要去调整它。
现在来看前面做的事情,“类证券化”这个概念的提出应该是从2006年的时候就有了,2008年我记得当时有一个叫蔡继明的委员在两会的时候已经在政协上有一个提案了,这个提案的名字叫做《关于建设北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建议》,已经有这样一个文件了。而且在这个文章里边已经很清晰地在谈如何能够把艺术品当成一个资产,然后对它的所有权进行拆分,让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流动性增强,有更好的价值发现机制。
直到2009年,国家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出来之后确认要成立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这两个交易所成立的时候已经很明确,要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这个创新的方向其实就是权益类的业务开发,所以2009年的时候我们已经在很深入地研究到底怎么去做类似于这种创新的产品设计能够在艺术品领域里面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在那个时候开始你会发现艺术界里也有人在说这个话,不是一个人在说,我记得赵力老师06年在《中国证券报》上写过一篇文章叫做《2006中国艺术基金元年》,写过这么一篇文章,那个时候谈的所谓艺术基金你回过头来再想想,它跟我们现在谈的艺术品类证券化有什么关联,它是有关联的,不是一点关联没有,就表示艺术品行业的人也在看,我们应该把国外的一些对艺术品的投资方面的经验引进来,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在讲这些东西,2007年的时候民生银行就开始发他们的理财产品,就开始关注这个事情了。这个过程不是说突然之间变出来的,是循序渐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