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拍品失窃纠纷终审有果
在组织拍卖的过程中,一幅名家字画突然不翼而飞。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云南省首例拍卖品失窃赔偿纠纷已经终审结案,法院最终认定,未尽好妥善保管义务的拍卖公司应当根据该作品最初评估的88000元,对委托拍卖人作出赔偿。 字画不翼而飞
2005年初,云南诚嘉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嘉公司)和昆明国际会展中心一起协办当年春季全国库存商品及闲置物资交易会(以下简称春交会)。春交会内容包括一场书画拍卖会,王强和胡纯云二人具体负责拍卖的相关事宜。为此,王胡二人还代表诚嘉公司,与交易会组委会签订了相关协议。
陈建群是云南省政协的退休干部,非常喜欢收藏字画等各种艺术品。他打算将自己的少部分收藏品拿出来拍卖。为此,他找到诚嘉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2005年4月19日,王强前往陈建群家中,取协议约定的拍品。陈老先生拿出来参与拍卖的藏品,包括一对仿古烟藏和一幅范子明的字画作品。范子明系黄埔军校第三期学员,我国著名的书法家、收藏家和慈善家,曾被周恩来盛赞为“黄埔军校第一笔”。正因为如此,这幅字画作品的估价达88000元人民币。
拿到拍品后,王强给陈建群写下一张收条,后全部交给春交会组委会保管,并且,当日就在春交会个人收藏品登记表上进行了登记。在仿古烟藏和范子明字画的“专家估价”一栏,登记的价值分别为30000元和88000元。
就在拍卖会进行期间,突然发现了一件出人意料的事情:当月24日,王强惊讶地发现,范子明的那幅字画作品竟不翼而飞。他随即向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了案,但是,这幅名家字画的下落至今也没能查到。
陈建群认为:因诚嘉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才直接导致了自己提供拍卖的艺术品遗失,应该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诚嘉公司告到了盘龙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司担责
经过一审,盘龙区法院宣告诚嘉公司败诉,应该对原告陈建群作出全额赔偿。该公司很快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经过几番辩论,法院最终查证确认了证人的说法,并进一步分析认为:王胡二人以诚嘉公司名义收取陈建群的收藏品,这是代表该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故陈建群与诚嘉公司之间已经建立起委托拍卖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拍卖法》相关规定,诚嘉公司将委托拍卖物品遗失,没能尽到保管义务,赔偿责任应该由该公司承担。
近日,昆明中院作出本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即由诚嘉公司向陈建群支付其字画损失88000元。 |